引言:民法典——新时代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黄石市民而言,民法典并非遥不可及的法律条文,而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权益守护者。从出生到死亡,从婚姻家庭到财产继承,从合同签订到侵权责任,民法典几乎涵盖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次讲座旨在帮助黄石市民深入理解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美好生活的坚实后盾。

第一部分:民法典的总体框架与核心原则

1.1 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概览

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内容庞杂但逻辑清晰:

  • 总则编: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是民法典的“总纲”。
  • 物权编: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保护财产权。
  • 合同编: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保障交易安全。
  • 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彰显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 婚姻家庭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
  • 继承编:规范遗产继承,保障继承人权益。
  • 侵权责任编: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保护民事权益。

1.2 民法典的核心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五大基本原则,是理解所有条款的基石:

  •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绿色原则: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典的创新亮点。

举例说明:在黄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愿原则),费用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公平原则),双方均应如实履行(诚信原则),同时物业在管理中应倡导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绿色原则)。

第二部分:物权编——守护您的财产权益

2.1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物权编明确了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保障了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村村民老张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在承包地内种植农作物、获得收益的权利。若村集体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收回承包地,老张可依据民法典第332条主张权利,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日益突出。民法典第271-287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 专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共有部分:电梯、楼道、绿地、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
  •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小区重大事项,如选聘物业公司、使用维修资金等。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低层与高层业主利益。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若低层业主以采光、噪音为由反对,高层业主可依法推动表决,但需给予合理补偿,体现公平原则。

2.3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实现等作了完善规定,如扩大了可抵押财产范围(如海域使用权、应收账款等),简化了实现程序。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小微企业主王先生以厂房和设备抵押向银行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若王先生到期无法还款,银行可依法申请拍卖抵押物,但需注意民法典第410条规定的“禁止流押”条款,即不得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第三部分:合同编——保障交易安全与自由

3.1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编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规则,明确了合同生效的条件。特别强调了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健身房在会员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约定“会员因个人原因退卡,需支付剩余会费50%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496-498条,若健身房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该条款,且该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会员责任,会员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2 典型合同与违约责任

合同编新增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等典型合同,完善了违约责任体系。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引入了“违约金调整规则”,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建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若建筑公司逾期付款,供应商可主张违约金。但若建筑公司证明违约金过高(如超过实际损失30%),可请求法院调低。反之,若违约金过低,供应商也可请求调高。

3.3 电子合同与网络交易

随着电商发展,电子合同日益普及。民法典第491条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同时,规定了网络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黄石案例:黄石市民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后,商家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发货。根据民法典,合同已成立,商家构成违约,李女士可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包括差价损失等。

第四部分:人格权编——捍卫人格尊严与自由

4.1 人格权的种类与保护

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创新。它系统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特别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规则。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将员工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用于公司宣传材料。该员工可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和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主张权利,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删除信息并赔偿损失。

4.2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1032-1039条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详细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业主的门牌号、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装修公司,导致业主频繁接到装修推销电话。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4.3 人格权的救济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市民在社交媒体上被他人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导致其名誉受损,精神痛苦。该市民可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和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删除诽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维护家庭和谐与财产传承

5.1 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变化

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收养法基础上整合完善,强调了家庭文明建设,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30日届满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这给了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

5.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丈夫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0万元,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购房、子女教育等),妻子不知情也未追认。若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妻子可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5.3 继承编的创新与完善

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形式,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扩大了代位继承范围(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代位继承)。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老人立有打印遗嘱,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具有法律效力。若老人去世后,子女对遗嘱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确认遗嘱效力。

第六部分:侵权责任编——明确责任与救济途径

6.1 侵权责任的构成与承担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建筑工地因管理不善,导致水泥块坠落砸伤路人。路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建筑工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6.2 高空抛物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责任作了严格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完善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一块砖头砸中楼下停放的车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该楼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需共同给予车主补偿。车主可向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申请调查,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

6.3 产品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

民法典强化了产品责任,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黄石案例:黄石市某市民购买了一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使用中发生爆炸导致人身伤害。该市民可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七部分:黄石市民如何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权益

7.1 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习民法典

黄石市民可通过多种途径学习民法典:

  • 参加社区讲座:黄石市司法局、街道、社区经常组织民法典普法讲座,市民可积极参与。
  • 利用线上资源:关注“黄石司法”“黄石普法”等微信公众号,获取民法典解读文章和视频。
  • 阅读权威书籍:购买《民法典》单行本及配套解读书籍,系统学习。

7.2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格式条款,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 处理邻里纠纷:保持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社区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 网络交易:保留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 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泄露及时向网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7.3 维权途径与法律援助

  • 协商调解:首选方式,成本低、效率高。
  • 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 仲裁: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714-6220148)。
  •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市民可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法律服务。

结语:让民法典成为黄石市民的“生活指南”

民法典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新时代。对于黄石市民而言,民法典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日常生活的“指南针”和“保护伞”。通过本次讲座,希望市民朋友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典,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让我们携手努力,让民法典的阳光照亮黄石的每一个角落,守护每一位市民的美好生活权益。


:本文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编写,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