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监察法学作为中国法学体系中一个新兴且至关重要的分支,其研究与实践紧密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展开。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监察法学的研究便从理论构建、制度设计逐步迈向实践应用与效能评估的新阶段。本文旨在深度解析当前监察法学的核心研究方向,并基于现有制度框架、学术动态及实践需求,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展望,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学者、实务工作者及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

一、监察法学的核心研究方向解析

监察法学的研究体系庞大而复杂,其核心方向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领域:

1. 监察权的性质、定位与运行机制研究

这是监察法学的基石性问题。研究焦点在于:

  • 监察权的宪法属性:监察权是独立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新型国家权力,其宪法地位如何界定,与“一府两院”国家机构的关系如何协调。
  • 监察权的运行原则:包括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原则等,这些原则如何在具体调查、处置程序中体现。
  • 监察权的内部结构:监察委员会内部的决策机制、审批流程、监督制约机制,以及监察官制度的构建与运行。

举例说明:在研究监察权的运行机制时,学者们常以“留置措施”的审批流程为例进行分析。根据《监察法》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需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这一设计体现了对监察权的内部制约,但实践中如何确保集体研究的实质化、避免“一言堂”,以及上级监督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都是研究的重点。例如,有研究通过分析某省监察委员会的内部工作规程,发现其建立了“案件审理室”对调查部门的初步结论进行审核的机制,这便是在内部运行机制上的一种制度创新,值得深入探讨其效果与优化空间。

2. 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的全覆盖,但监察程序并非终点,其与司法程序的顺畅衔接是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 证据标准与转换: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其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有何异同?如何实现证据的规范转换?
  • 案件移送与审查起诉:监察机关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补充调查权、退回补充调查等程序如何与监察程序对接?
  • 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在案件移送后,对被调查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更为适宜?

举例说明:以“证据转换”为例,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可能采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多种措施收集证据。其中,通过留置期间的讯问获取的供述,若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研究指出,实践中存在监察机关调查笔录与检察机关讯问笔录的衔接问题,例如,当被调查人在监察阶段承认犯罪事实,但在检察阶段翻供时,如何审查监察阶段供述的合法性、自愿性,便成为司法衔接中的难点。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建立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前置”机制,即在案件移送前,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关键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以减少后续司法程序中的争议。

3. 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研究

在强化监察权的同时,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是监察法学研究的人文关怀所在,也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权利告知与救济途径: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复审复核、聘请律师等),这些权利如何有效行使?
  • 律师介入的范围与时机:在监察调查阶段,律师能否介入?介入的范围是仅限于法律咨询,还是可以参与讯问等程序?这与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有何区别?
  • 错案追究与国家赔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被调查人如何获得赔偿?赔偿程序如何启动?

举例说明:关于律师介入问题,目前《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询问证人等人员,但未明确律师在调查阶段的介入权。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已转移至监察机关,因此,被调查人是否应享有类似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介入权,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有学者主张,为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应允许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但不得干扰调查;也有观点认为,监察调查的特殊性(如高度依赖口供、案件保密性强)决定了不宜过早引入律师。对此,可以参考部分国家的“律师在场权”制度,设计一种有限度的律师介入机制,例如,在首次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但不发言,仅作见证,以平衡调查效率与权利保障。

4. 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研究

“谁来监督监察机关”是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回答的问题。研究重点包括:

  • 内部监督机制:监察委员会内部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以及监察官的考核、惩戒制度。
  • 外部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如何具体化、制度化。例如,人大如何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 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制约关系: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对监察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监督权?如何行使?

举例说明:在外部监督方面,某省人大常委会曾就监察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要求监察委员会报告特定领域(如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查处情况,并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这种“专题询问”制度,是人大监督监察权的生动实践。研究可以聚焦于该制度的运行效果:询问的问题是否具有针对性?监察委员会的答复是否充分?后续的整改落实情况如何?通过案例分析,可以评估人大监督的实际效能,并提出优化建议,如建立询问问题的跟踪督办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等。

5. 监察法学的基础理论与比较法研究

  • 基础理论:包括监察权的法理基础、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从古代御史制度到现代监察制度)、监察法学的学科体系构建等。
  • 比较法研究:借鉴域外监察制度(如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香港廉政公署制度、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等)的经验与教训,为中国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举例说明:在比较法研究中,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一个经典案例。该制度由议会选举产生,独立于政府,主要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其调查权广泛,但无直接处分权,主要通过建议、报告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纠正错误。与中国监察委员会相比,瑞典监察专员的权力更侧重于监督行政行为,而中国监察委员会则集监督、调查、处置权于一身。通过比较,可以思考如何在中国监察制度中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例如,是否可以探索建立针对一般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建议纠正”机制,与现有的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形成梯次化的处置体系。

二、监察法学研究的未来趋势展望

基于当前研究热点与实践发展,监察法学研究的未来将呈现以下趋势:

1. 从宏观制度构建向微观程序精细化研究转变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确立,未来的研究将更聚焦于具体程序的优化与细节完善。例如:

  • 调查措施的适用标准细化:如何制定更科学、可操作的留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避免权力滥用。
  • 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构建:建立符合监察调查特点的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规则,特别是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 监察文书的规范化:统一各类监察文书的格式、内容要求,提升文书的法律效力与说理性。

举例说明:在证据规则构建方面,未来研究可以探索建立“监察证据分类分级制度”。例如,将证据分为“核心证据”(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和“辅助证据”(如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并规定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权重。对于核心证据,要求必须有完整的收集、固定、保管链条记录;对于言词证据,要求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并明确录音录像的启动条件、保存期限及调取规则。通过这种精细化的规则设计,可以提升监察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采信率,减少因证据问题导致的案件退回或改判。

2.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在监察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随着科技发展,监察工作正逐步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未来研究将重点关注这些技术在监察领域的应用及其法律规制。

  • 智能辅助调查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公职人员的财产、社交、行为数据,自动识别异常模式,为调查提供线索。
  • 区块链技术在证据固定中的应用: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确保监察证据从收集到移送的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
  • 法律伦理与隐私保护:在技术应用中,如何平衡调查效率与个人隐私保护,防止技术滥用。

举例说明:以“智能辅助调查系统”为例,某地监察委员会试点使用“公职人员廉政风险预警系统”,该系统整合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出入境记录、消费数据、社交关系等多维度信息,通过算法模型识别异常行为(如财产异常增长、频繁出入高消费场所等),并生成预警报告。未来研究可以深入分析该系统的法律边界:预警信息的来源是否合法?算法模型是否透明、可解释?基于预警启动调查是否符合“有初步证据”的标准?此外,还可以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明确此类技术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技术应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3. 监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

监察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学科的对话与融合,未来将呈现更明显的交叉研究趋势。

  • 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的融合:研究监察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如何通过监察提升政府效能、促进廉洁政治。
  • 与经济学、金融学的融合:研究职务犯罪的经济动因、腐败行为的经济模型,以及监察措施(如财产冻结)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 与计算机科学、数据科学的融合:如前所述,技术应用的研究需要跨学科合作。

举例说明:在与经济学的融合研究中,可以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模型研究监察制度的效能。例如,分析某地区加大监察力度后,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变化、查处成本(人力、物力、财力)与收益(追回赃款、挽回损失、社会威慑效应)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研究,可以评估监察投入的边际效益,为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研究监察措施对地方营商环境的影响,例如,财产冻结是否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如何设计更精准的监察措施,既打击腐败又保护市场主体活力?这类研究将为监察政策的制定提供更科学的决策支持。

4. 国际合作与跨境监察研究

随着全球化深入,职务犯罪呈现跨境化、智能化趋势,监察机关的国际合作需求日益迫切。

  • 跨境证据收集与移送:如何通过国际条约、司法协助等渠道,获取境外的证据材料。
  • 追逃追赃的法律机制:研究引渡、资产返还等国际司法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完善中国监察机关在国际合作中的角色定位。
  • 国际监察标准与准则:参与国际反腐败规则的制定,推动中国监察经验的国际化。

举例说明:在跨境证据收集方面,中国监察机关在办理某跨国公司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件时,需要获取该公司在境外的财务数据。这涉及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协作。未来研究可以聚焦于如何优化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例如,推动与更多国家签订双边监察合作协定,明确证据交换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研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监察合作网络的可能性。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境外追逃追赃”的条款,完善中国监察机关在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授权和程序规范,提升跨境监察的效率与合法性。

5. 监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

随着监察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实践需求的增加,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关键。

  • 学科体系构建:在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增设监察法学课程,编写权威教材。
  • 实务培训:加强监察官的职业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调查技能和科技应用能力。
  • 跨学科人才培养: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管理的复合型监察人才。

举例说明:在学科体系构建方面,可以参考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做法,开设“监察法学”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包括《监察法学原理》《监察程序法》《职务犯罪调查实务》《监察科技应用》等。同时,与监察机关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辅助工作。未来,还可以探索设立“监察法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在实务培训中,可以引入案例教学法,例如,选取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让学生模拟从线索初核到移送起诉的全过程,锻炼其法律适用和程序操作能力。此外,还可以开设“监察科技”工作坊,邀请技术专家讲解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技术在监察中的应用,培养学生的科技素养。

结语

监察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其研究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当前的研究方向紧密围绕监察权的运行、程序衔接、权利保障、监督机制等核心问题展开,为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展望未来,监察法学研究将向精细化、技术化、交叉化、国际化和人才培养体系化方向发展,这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研究回应时代需求的体现。对于研究者而言,应立足中国实践,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多学科方法,不断推动监察法学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为建设清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