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学科,其研究对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宪法不仅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更是政治生活的总章程。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键在于把握宪法如何通过其独特的规范结构和原则体系,实现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本文将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出发,深入剖析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如何在这两大核心功能上发挥作用,并结合具体实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文本、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并非单一的文本,而是一个多层次、动态的体系。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宪法文本(Constitutional Text):这是宪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宪法文本是指成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字面表述。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等。研究宪法文本,需要对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准确理解其含义。例如,中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是理解其他宪法规范的前提。
宪法规范(Constitutional Norms):宪法规范是宪法文本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普通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根本性和原则性。宪法规范通常包括:
- 授权性规范:授予国家机关特定的权力。例如,中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义务性规范:规定国家机关或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禁止性规范:禁止某种行为。例如,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原则性规范:确立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五条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关系(Constitutional Relations):这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动态层面。宪法关系是基于宪法规范而产生的,主要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核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宪法学研究就是要揭示这些关系是如何被宪法所塑造、调整和规范的。
实例说明:以中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为例。研究对象不仅包括这些条文本身(文本),更包括其中蕴含的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规范(规范),以及这些权利如何对抗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同时公民如何履行相应义务(关系)。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不仅是一个禁止性规范,更构建了一种宪法关系: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公民则享有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权利。
二、 宪法如何规范权力运行:分权制衡与程序约束
宪法的首要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实现:
1. 权力的授予与划分(授权与分权)
宪法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授予不同国家机关特定的权力,并划定其权力边界,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
- 横向分权:在国家机构内部进行权力分工与制衡。例如,美国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国会制定法律,总统执行法律,最高法院解释法律并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中国宪法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一委两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分工与制约关系。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最高审判权和最高检察权。
- 纵向分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权力。例如,中国宪法第三条确立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并通过宪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美国宪法则通过“联邦制”原则,将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2. 权力行使的程序约束
宪法不仅规定权力的归属,更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确保权力运行公开、公正、透明。
- 立法程序:中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的程序(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立法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程序。
- 行政程序: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则具体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 司法程序: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程序。
3. 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宪法建立了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
- 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 司法监督: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 社会监督与公民监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实例说明:以“预算审批权”为例。中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务院编制预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查批准。这一宪法安排,通过程序约束,将财政权力(征税、花钱)置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财政权力,体现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原则。例如,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财政部部长会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接受代表审议。
三、 宪法如何保障公民权利:确认、限制与救济
宪法的另一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
1. 权利的确认与列举
宪法通过专门章节(如中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列举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四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
-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住宅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四十条)。
-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劳动权(第四十二条)、休息权(第四十三条)、受教育权(第四十六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七条)。
- 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权益(第四十八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第四十九条)、华侨和归侨的合法权益(第五十条)。
2. 权利的限制与平衡
宪法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权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
- 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例如,中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具体如何限制,需要由法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来规定。
- 比例原则:限制权利的手段必须与所追求的目的相称,且应选择对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例如,在疫情防控中,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不能过度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3. 权利的救济途径
宪法不仅确认权利,更提供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
- 立法救济:通过制定法律细化权利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了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通信秘密和隐私权。
- 行政救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公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司法救济: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公民权利提供最终司法保障。例如,在“齐玉苓案”(已废止)之后,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宪法权利的间接适用,通过解释普通法律来保障宪法权利。
- 国家赔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了赔偿范围、程序和标准。
实例说明:以“受教育权”为例。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这一权利,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在保障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如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学生入学),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例如,2019年,某地一名学生因户籍问题被学校拒绝入学,其家长向当地教育局申诉,教育局责令学校纠正错误,保障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 宪法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的互动关系
宪法规范权力运行与保障公民权利并非孤立的两个方面,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体。
- 规范权力是保障权利的前提: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权力不受约束,就可能肆意侵犯公民权利。例如,没有宪法对行政权力的程序约束,行政机关就可能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 保障权利是规范权力的目的:宪法规范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为宗旨。例如,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必须考虑对公民权利的影响,遵循比例原则。
- 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法在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例如,在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宪法既要求国家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又要求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相关法律(如《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需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精细的平衡。
实例说明: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权利客体。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等目的,可能需要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如疫情防控中的健康码)。这就涉及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宪法要求国家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确保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手段是必要且最小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是基于宪法原则制定的,它既赋予了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力,又严格规定了处理的条件、程序和公民的权利,实现了权力规范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五、 结论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文本、宪法规范和宪法关系——共同揭示了国家根本法如何通过一套精密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通过授权与分权、程序约束、监督制约等机制,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通过确认权利、限制权利的条件、提供救济途径等机制,为公民权利构筑了坚固的防线。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是宪法的一体两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宪法的本质和功能,更能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