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精神,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了《辽宁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细则旨在规范辽宁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工作目标

本细则旨在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辽宁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
  2. 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提高药学服务水平。
  3. 破立并举,改革创新: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药师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的意识。
  • 专业知识更新:紧跟医药行业发展趋势,更新执业药师的专业知识。
  • 实践技能提升:通过案例分析、实操训练等方式,提高执业药师的实践技能。

第三章 参与方式与权益

第五条 参与方式

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机构和内容,具体包括:

  • 线上学习: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学习,方便快捷。
  • 线下培训:参加由行业协会或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班。
  • 学术交流: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

第六条 权益保障

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包括:

  • 经费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 时间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章 政策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政策实施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 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监督执行: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监督检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总结

《辽宁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发布,标志着辽宁省在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实施本细则,辽宁省将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业药师队伍,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