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各民族群众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协会住所

本协会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组织形式

本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组成:

  1. 理事长:1名
  2. 副理事长:若干名
  3. 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5.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七条 理事长

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长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组成:

  1. 秘书长:1名
  2. 副秘书长:若干名
  3. 秘书:若干名

秘书处职权:

  1. 负责理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
  2. 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
  4. 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1.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
  2. 各民族院校、研究机构;
  3. 其他与民族团结进步相关的单位。

个人会员:

  1. 热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愿意为协会工作的个人;
  2.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2.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
  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 按时缴纳会费;
  5.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章程的生效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终止事由

  1. 完成宗旨后的自行解散;
  2.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
  3. 发生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终止。

第十七条 终止程序

  1.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2.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3. 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