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各民族群众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协会住所
本协会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组织形式
本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组成:
- 理事长:1名
- 副理事长:若干名
- 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职权: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七条 理事长
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长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组成:
- 秘书长:1名
- 副秘书长:若干名
- 秘书:若干名
秘书处职权:
- 负责理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
- 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
- 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
- 各民族院校、研究机构;
- 其他与民族团结进步相关的单位。
个人会员:
- 热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愿意为协会工作的个人;
-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
-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 会员权利
-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 遵守本协会章程;
-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按时缴纳会费;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 会员会费;
- 社会捐赠;
- 政府资助;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章程的生效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终止事由
- 完成宗旨后的自行解散;
-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
- 发生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终止。
第十七条 终止程序
-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