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经过长期发展,已形成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多元监督格局。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进入深水区,行政监督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成效与现实挑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行政监督的基本概念与我国监督体系概述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纠正活动。其核心目标是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滋生。行政监督不仅包括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也涵盖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和效率的监督。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主要包括:
- 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和监察委员会(监委)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是监督体系的核心。
- 人大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质询、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 民主监督:政协组织和民主党派通过调研、提案、协商等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司法监督: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监督行政违法。
- 群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举报、投诉等渠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 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二、行政监督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中央环保督察与地方环境治理
背景:2016年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环保督察”)对各省(区、市)开展常态化督察,重点检查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监督过程:
- 督察进驻:督察组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 问题反馈:督察组将发现的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 整改问责:对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典型问题公开曝光。
成效:
- 环境质量改善:以河北省为例,中央环保督察后,河北省PM2.5平均浓度从2016年的70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22年的39微克/立方米,下降44.3%。
- 责任压实:督察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
- 长效机制:督察促使地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如河北省出台《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督察整改要求制度化。
挑战:
- 整改反弹:部分地方存在“运动式”整改,督察组一走,问题反弹。例如,某市在督察期间关停污染企业,督察结束后又悄然复产。
- 问责泛化:个别地方为应付督察,对基层干部问责过严,影响工作积极性。
- 数据造假:部分企业为逃避监管,篡改监测数据,如2021年某省多家企业被查出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二)案例二:政务公开与“阳光政府”建设
背景: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监督过程:
- 主动公开:各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监督考核:将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评估。
成效:
- 公开范围扩大:从最初的财政预决算、行政审批等信息,扩展到重大决策、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例如,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开了市级部门权责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力边界。
- 公众参与提升:重大决策前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吸纳公众意见。如上海市在制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前,通过网络征集意见超过10万条。
- 监督渠道畅通:公民可通过政府网站、12345热线等渠道监督政府行为。2022年,全国12345热线受理群众诉求超过1亿件,办结率超过95%。
挑战:
- 公开质量不高: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内容笼统、更新不及时。例如,某县政府网站公开的财政预决算信息只有总额,没有明细,公众难以监督。
- 选择性公开:对涉及自身利益或敏感问题的信息,存在“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现象。如个别地方在征地拆迁中,对补偿标准等信息公开不充分,引发群众不满。
-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政务公开中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仍是难题。例如,某市在公开企业环境监测数据时,因未脱敏处理,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三)案例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背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和监督的重要途径。
监督过程: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直接对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效:
- 纠错率提升:2022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5.8万件,其中纠错率约为15%;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8.5万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约为12%。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典型案例示范: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案”(1998年),确立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推动了高校管理的法治化。
- 制度完善: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优化了审理程序,强化了监督功能。
挑战:
- “告官不见官”: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影响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例如,某省2022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为3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 行政复议“空转”:个别地方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导致复议决定质量不高,甚至出现“维持原决定”的比例过高(如某市行政复议维持率超过80%)。
-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个别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受地方利益影响,存在偏袒行政机关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三、我国行政监督的现实挑战
(一)监督主体协同不足,形成合力困难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虽多元,但各监督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容易出现“监督盲区”或“重复监督”。例如,在环保领域,环保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等均有监督职责,但信息不互通,导致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问题监督不力。2021年,某跨省河流污染事件中,上下游省份环保部门各自为政,未能及时协同处置,造成污染扩散。
(二)监督手段滞后,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推进,行政行为日益数字化、智能化,但监督手段仍以传统方式为主,难以有效监督“算法行政”“数据决策”等新型行政行为。例如,一些地方使用“健康码”“信用评分”等算法模型进行社会管理,但算法不透明、不公正问题突出,公民难以对算法决策进行有效监督。2022年,某市“信用评分”系统因算法歧视,导致部分小微企业贷款被拒,引发社会争议。
(三)基层监督力量薄弱,监督能力不足
基层是行政监督的“最后一公里”,但基层监督力量普遍薄弱。以乡镇为例,乡镇纪委人员编制少、专业能力不足,难以有效监督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例如,某省乡镇纪委平均只有2-3名工作人员,却要监督数十个部门和上百名干部,监督任务繁重,监督效果有限。
((四)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效果有限
尽管政务公开和信访举报等渠道不断完善,但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仍不足。一方面,部分公众对监督渠道不了解、不会用;另一方面,对举报的反馈和处理不及时,打击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例如,某市12345热线接到群众投诉后,转办给相关部门,但部分部门敷衍了事,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满意度低。
(五)监督问责的精准性和威慑力不足
监督问责是行政监督的关键环节,但实践中存在问责泛化或弱化现象。一方面,个别地方为完成问责指标,对轻微问题过度问责,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一些重大问题问责不力,如2021年某重大安全事故中,仅对直接责任人问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问责较轻,未能形成有效震慑。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监督主体协同,构建“大监督”格局
-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信息,建立统一的行政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信息互联互通。例如,可借鉴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建立“行政监督一体化平台”,将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数据汇聚,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监督线索。
- 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建立监督主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针对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开展联合监督。例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可建立环保、自然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的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二)创新监督手段,提升数字化监督能力
- 发展“智慧监督”: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行政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例如,可开发“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系统”,对行政审批、财政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留痕和异常预警。如某市开发的“财政资金监管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部门预算执行异常,及时纠正了违规支出。
- 加强算法监督:建立算法审查和评估机制,对涉及公民权益的算法模型进行透明度和公平性审查。例如,可要求政府部门公开算法决策的逻辑和依据,接受公众监督。如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平台公开算法推荐逻辑,我国可借鉴类似做法,制定《政府算法应用管理办法》。
(三)夯实基层监督基础,提升监督能力
- 加强基层监督队伍建设:增加基层监督人员编制,加强专业培训,提升监督能力。例如,可推行“纪检监察干部下沉”制度,选派上级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挂职,指导基层监督工作。
- 创新基层监督方式:推广“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将乡镇、村(社区)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化,方便群众监督。例如,某省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将村级事务分为10类30项,每项权力都明确办理流程和监督方式,群众可对照清单监督村干部行为。
(四)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升监督实效
- 优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转变,重点公开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财政预决算、重大决策、公共服务等。例如,可要求各级政府公开年度财政预算的明细,包括人员经费、项目经费等,让公众看得懂、能监督。
- 完善举报反馈机制:建立举报受理、转办、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例如,可借鉴“12345热线”的“接诉即办”机制,对群众举报实行限时办结和满意度评价,对办理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
(五)强化监督问责,提升威慑力
- 精准问责:根据问题性质、责任大小、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科学界定责任,避免问责泛化或弱化。例如,可制定《行政问责实施细则》,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问责标准和程序。
- 公开问责结果: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增强问责的透明度和威慑力。例如,可定期发布《行政问责典型案例》,公开问责对象、事由和处理结果,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五、结论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在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仍存在监督协同不足、手段滞后、基层力量薄弱、公众参与有限、问责不力等问题。未来,应通过强化监督主体协同、创新监督手段、夯实基层基础、拓宽公众参与、强化问责等措施,不断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行政监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只有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网络,才能确保行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治理目标。
